襄阳市审计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自:襄阳市审计局 时间:2025-01-22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襄阳市审计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该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襄阳市审计局门户网站(网站地址:http://sjj.xiangyang.gov.cn)集中发布,同时视情况依托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和湖北省审计厅门户网站、《中国审计报》等途径对外宣传和发布审计信息。重要审计情况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查阅政府信息和相关政策可以到襄阳市审计局三楼308办公室查阅,襄阳市审计局位于襄城区运动场路99号,咨询电话:0710-3532341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但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除外。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襄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也可在襄阳市审计局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一)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襄阳市审计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http://www.xiangyang.gov.cn/szf/ysqgk/ydy_4379.shtml?siteId=69&siteName=%E5%B8%82%E5%AE%A1%E8%AE%A1%E5%B1%80)直接填写提交;也可以自行下载襄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jj@xiangyang.gov.cn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襄阳市审计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襄阳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互联网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襄阳市审计局综合科是襄阳市审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办督办工作。

办公地址:襄阳市襄城区运动场路99号;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10-3532341

传真号码:0710-3532019

邮政编码:441021

电子邮箱地址:sjjxiangyang.gov.cn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